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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住院期间.先交一部分费用.现在转院伤者还让垫付.是否垫付.

交通事故 2018-10-09 2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 1、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注:3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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