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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哪些?交通事故后没有死,结果中途到医院的时候死了,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0-09 2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建议您委托律师对肇事车俩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然后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承担医疗费, 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需要后续医疗的还需支付后续医疗费。
  •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解答如下: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有抢救费用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赔偿。
    二、处理事故费用。受害方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应由责任人赔偿,但计算人数一般以三人为限。
    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并结合年龄结构和扶养系数依法计算。
    六、精神损害赔偿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被害人在事故中遭受毁损的其他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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