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1年12月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海松江区九亭镇),总房价140万,不用贷款。已经先行支付100万,剩余40万过户时支付。约定2012年5月份前过户。可是卖方迟迟没有还清贷款。为保资金安全,买卖双方于2013年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100万的抵押协议。而且,现在买房在得到卖方的书面许可后,在2013年12月初把房子装修好了,开始入住了。问 1.买房想要尽快得到房子,如何处理; 2.如果得不到房子,前期支付的资金有没有风险; 3. 房子买房装修了,有无问题。

房产纠纷 2018-10-10 0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还贷期间的商品房本来是不可以出售的,但是现在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出售商品房。“转按揭”就是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年限最高可贷款30年,
    关于年限的具体介绍:
    1、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企业经营:
    额度:经营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请到房产评估值的七成;
    利率:利率视银行政策及借款人资质不同在基准利率上上浮20%以上;
    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内。
    2、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
    利率: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用途时,一般执行基准利率或是上浮10%;
    年限:一般为十年以内。
    3、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购买商用房
    年限:最长三十年
    拓展资料
    一、申请资料
    1、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收入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最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
    5、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6、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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