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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5月份购买了平房区**的房产一处,合同上签2012年12月31日进户,出卖方如果没有按时交房应付给买受人万分之0.5的违约金。在2012年12月31日过后我未接到出卖方任何延期交房通知。在2013年1月14日我接到通知让1月17日到售楼处办理进户手续,目前遇到以下问题:1、需先交钱,后验房2、延迟进户的违约金不能及时给付3、现供暖设施属于违章建筑,供暖期过后予以拆除。那么2013年10月份开始的冬季供暖是否能够保障?如何保障?答:已经和某热力公司签了合同,2013年可以并入热网。如果2013年10月的供暖期不能正常供暖,你们只能去找热力公司协商解决,与我们无关。4、既然有合同,拿出来我们看看呗?答:不行。5、我已在市长信箱留言提出异议,2013年1月15日得到城建委员会的回复是该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6、购房合同上签署自出卖方通知买受人办理进户手续日起,逾期15日不来办理视为自动验收7、有些人已经办理完进户手续,可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包烧费,水电煤费全部为手写收据,无号无章,不是正规发票,无法报销8、小区现在无水无电无煤气,供暖温度不达标标准18度综以上几点,开发商态度很强硬,那么我要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诉讼 2018-10-10 0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如果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约金,二是已付房款利息。
    一般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按已经支付房产的一定比例来按天数计算的,这一比例一般是每日万分之几的标准。例如,房价是1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一,并且逾期30天交房,则违约金为100万乘以万分之一乘以30天,结果是3000元。
    关于已付款利息,一般是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天数计算的,例如,房款是100万元,逾期30天,现行银行贷款利率为
    5.5%,则利息计算方式为,100万元乘以
    5.5%除以365天乘以30天等于4520元。
    这样上述两项相加3000加上4520等于7520元,这就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 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需要按照购房合同里的有关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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