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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淫秽物品牟取暴利能判处吗它是个哪些罪

综合法律 2021-03-24 08: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二十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达到规定标准(十个)一百倍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传播淫秽物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
    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
    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
    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
    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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