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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9-23在上海出了交通事故,事故中我的车(14.2吨栏板货车)基本被烧毁,我的车在今年九月(事发当月)刚买的保险,车损保了19.8万(2009-9买新空车价是26.74万),如今保险公司说车报废只能赔我11万不到!若修,则赔得还要少点!令我无法接受!不知能否帮我解惑? 我想了解我的情况如何才能把损失最小化! 急盼相助!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0-10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
    2、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
    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4、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 可以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 首先是报废车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只须赔偿对方人身方面的损失,而对报废车的损失如修理费等,有权拒绝赔偿。
    另外,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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