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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我在开发商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款总计17.3万。到了工程结束交房时,除了总房款外,开发商还要我们叫如下费用:1.车库1600平方.住宅150.单元可视门铃1050.车库00.水开户材料费15平方.电力开户费及材料费30平方.卫生间防水费100.计生00.房产证书测绘费、登记费、配图费、工本费5平方0.土地使用001.产权过户0平方2.公共维修基金办证15平方3.代收契税房价%我想请问:一、预定合同中的总房价中是否含有上述13项中的某几项?如有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二、上3项费用是否有该开发商承担的?如有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敬请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房产纠纷 2018-10-10 11: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 计算方法和税率规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用房,别墅房产收3%。(超过地方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而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产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缴纳标准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缴纳标准:(地方规定如下,只适合广东地区房产计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
    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  小区容积率小于
    2.0(非普通住宅)或超过西安地区均价需缴纳3%。  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单价界限请询问地方国土局。  最新政策优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缴纳契税点的一半优惠。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缴纳标准:(西安地方规定如下,只适合西安地区房产计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
    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  小区容积率小于
    2.0(非普通住宅)或超过西安地区均价需缴纳3%。  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单价界限请询问地方国土局。  最新政策优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缴纳契税点的一半优惠
  •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那么,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  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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