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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有以下问题,急需帮助,谢谢。我于2009年10月18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小区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93平米的期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份。但一直到2012年10月份也没有交房,期间我一直按时还月供。这是我的首套住房,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我就得一边还月供,一边出房租,再加上孩子开销,已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生活质量。我于2012年10月向大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了购房合同,但开发商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归还我的购房款(贷款和首付),后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房产。但此时我还是要交月供和房租,生活还是没改善。后我依据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25条的规定%

合同纠纷 2018-10-10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设置圈套,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署对购房者不利的协议,如写明“双方不再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等类似要求购房者放弃权利的文字。开发商没有权利提出新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对此类协议或条款有权拒绝签署。验房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购房人要仔细验收房屋,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


    2、要求开发商提供该房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查看所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此外还要让开发商提供交付许可证、实测面积数据等,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还要提供《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3、发现房屋有一般质量问题,应立即要求开发商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


    4、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


    5、如果发现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购房者认为就是修复了也无法正常居住,就可直接找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上就是商品房验房时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这里提醒购房者在交房时应多咨询一下专业人士,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维护。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问题做约定。

  • 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了预售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是如果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则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为了使业主的权利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将以下内容纳入其中,如:《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发生法定退房或依合同约定退房,购房款、利息、装修、相关费用(保险费、律师费、契税及物业管理费等)及已支付银行利息等项目的处理办法;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含附属物,如暖气管、热水器、电磁炉等)造成购房人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问题;房屋或空气质量检测费用承担问题;停车位问题;小区绿化率、会所、儿童游乐园问题;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开发商行使外墙面使用权和屋顶使用权对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补偿问题;擅自变更规划的解决办法及楼间距、采光问题等等,做到有备无患。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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