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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山沟村在其集体土地上建成一批带院民房、并以每栋23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同年10月,王一向该村委交了10000元定金(注: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交款凭据)订购了一栋。同年11月,张二向该村委交款23000元购买了一栋,并另外交给村委300元契税钱由村委代缴,但随后村委发给张二的契税证上却写了王一的名字。1998年5月,张二将该房(带电话)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刘三,并协助刘三办理了记名为刘三的房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1999年,刘三又将该房(不带电话)以3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并与我一起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将该房登记在我的名下,随后,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因王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被中止。2000年10月,法院将我的房权证撤销。2010年,因我处面临拆迁,王一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记名为刘三的土地证。现我作为第三人,已接到法院传票。我想问一下,1、我手里记名为刘三的土地证能否被撤销?2、该房最终能否判归我所有?3、我的购房行为是否适用新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补充说明:王一、张二、刘三和我均属城镇职工,都不是山沟村的村集体成员。

行政诉讼 2018-10-10 12: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其实土地证过户办理程序还是比较麻烦的,其具体流程如下:
    1. 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 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3. 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4.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 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6. 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 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 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
    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
    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 可以过户,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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