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山沟村在其集体土地上建成一批带院民房、并以每栋23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同年10月,王一向该村委交了10000元定金(注: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交款凭据)订购了一栋。同年11月,张二向该村委交款23000元购买了一栋,并另外交给村委300元契税钱由村委代缴,但随后村委发给张二的契税证上却写了王一的名字。1998年5月,张二将该房(带电话)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刘三,并协助刘三办理了记名为刘三的房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1999年,刘三又将该房(不带电话)以3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并与我一起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将该房登记在我的名下,随后,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因王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被中止。2000年10月,法院将我的房权证撤销。2010年,因我处面临拆迁,王一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记名为刘三的土地证。现我作为第三人,已接到法院传票。我想问一下,1、我手里记名为刘三的土地证能否被撤销?2、该房最终能否判归我所有?3、我的购房行为是否适用新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补充说明:王一、张二、刘三和我均属城镇职工,都不是山沟村的村集体成员。
行政诉讼
2018-10-1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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