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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部分管理人员离职,公司不支付薪酬。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为由强迫员工离职。这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1-03-25 2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职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 在员工因有过错而被调职、调岗时,如员工承认过错并接受调职、调岗,只要用人单位降薪在合同范围(至少应当达到相应岗位的平均水平),就应当认为是合理的。
  • 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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