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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装修现居住的房子,当时对房屋进行了改造,1,将洗手间的墙(宽1。5米左右含门)往里移了0。8米左右,2、将一隔墙拆除,移动0。8米左右(这都是非承重墙),当时经管理处批准。2012年,楼上的洗手门漏水,一直到现在不解决。楼上业主说是由于我改变房屋结构造成的漏水,所有的费用应由我承担。请问:1、这种装修是否违法;2、09年装修,12年漏水怎么是我改变结构造成的呢?

房产纠纷 2018-10-10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 如遇房屋漏水、长毛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这个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房屋共有部分损害到部分业主权益的问题,房屋漏水的原因可能有三:
    1、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该房屋时没作好防水处理,属于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2,可能是顶楼业主在给房屋装修的时候,因装修行为所导致;
    3、其他的原因。当然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要通过鉴定。经过鉴定,如果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维护,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装修所导致的,业主可直接找装修公司的人进行维修,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其他的原因所导致,物业公司应当负责维修,但维修的费用可以从业主所缴纳的维修基金里出。如果业主不维修,有关业主可以自行请施工队维修,费用可以从物业收取的维修基金中支付,当然要做好证据的保留的工作,比如维修所开支的各项开支票据。自己请施工队维修时,最好有其他与此事无关的业主做证或请湖南省公共频道的非常帮助的媒体暴光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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