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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父亲×××于1966年病逝,母亲×××独自住×××区×××街2号302室在父亲去世30年后的1996年4月我市实行公房由出租改为出售,我们共有兄妹十人,除三人在外地工作其余七人都在母亲身边工作,母亲当时发出“买卖房屋产权要约”,把房屋卖给自己子女,提出:“谁出钱购买此房屋将来房屋产权归谁所有。”母亲的举措是否向子女发出要约,希望在众多子女中与其一子女订立买卖房屋合同。我是在众多兄妹无人出钱购买,邻居准备出钱购买时买下了母亲的住房。因是自己母亲没有写下购房合同,2000年母亲在姐姐×××、妹×××面前亲笔手书,履行了她对我出钱购买×××2号302房产权时对我发出“买卖房屋产权口头合同要约”的承诺写下了:“我×××现住:北区×××2号(302房)此房是儿子×××出钱购买的,我认定该房归×××所有不得争执。妈妈:×××盖章2002后2月。并高升门2号302房屋产权证一起亲手交给了我请问这是否能够认定为母亲写下的要约承诺书。客服人员会免费为您推荐当地的专业律师。

综合法律 2018-10-10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 1-首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根据双方的约定,不动产的转让,原不动产权属人或所有权人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3-卖家过世,其生前与买家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法定继承人应对卖家生前签订的合同权利继承的同时,对卖家遗留的该合同法定附随义务也应当一并继承。
    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买家办理房产过户。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房屋买卖只签订了购房合同的,可以分三种情况更改名字:
    1、如果购房人和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只需经过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可以与原购房人办理退房手续,然后,你和开发商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也就更名了。 
    2、如果合同已经在房产局备案,那就比较麻烦了,要经过开发商的一系列证明和手续,到房管局办理退房手续,恢复网上信息。
    然后再卖给你,就可以落你的名字了。这手续会比较麻烦,一般备案的合同,开发商是不会轻易这样做的!
    3、一般来说,合同备案了,就只能等房产证办下来再办理买卖过户,这样税费会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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