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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1日,我们与某某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在协议第六条中,写明: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十天内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我们于2017年07月03日,将交易所需的个人信息,交给房产中介,进行房管局查档。2017年07月12日。房产中介通知我们,因我们个人原因查档未通过。我们当日将修改好的资料交给房产中介。2017年07月14日,中介通知我们,房管局查档通过。可以与房地签署协议。但是,在2017年07月15日。房东以十天内,未与其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为理由,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事实非常清楚,是因为中介的原因导致,无法本协议无法生效。请问,1.我们该如何进行维权.2.如果提前诉讼,我们应将哪方告上法庭。我们与某某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未与其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为理由,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房产纠纷 2019-03-14 09: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应当注意出售方是否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这是关键到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注意。
    2、应当明确卖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这是购房人购房后,获得相应房产权益的主要条款,不可在合同中漏掉。
    3、应当明确约定房屋内附属设施的归属,否则难免出现争议。
    4、至于违约责任、管辖的约定也是需要购房人认真审核,谨慎约定的。因为一旦发生卖方违约,则购房人可依据该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常见的购房合同中,对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也有明确的约定,并冠以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约定都是购房人必须注意的事项。
    6、合同中有关购房人义务的约定,每一位购房人均需仔细把握,关键是看购房合同约定的事项自己是否可以完成,在自己可以履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合同中如实记载。否则,难免会出现自己违约的风险。
  • 通过中介买房,签订买卖合同写明违约责任:签二手房合同,应"先小人,后君子",有话提前说。大部分的中介都有统一的制式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补充条款,一般都会写明双方应尽的责任,但是没有写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就违约责任提前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应该把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也提前约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交易流程
    一、看房买方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
    二、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三、签合同买卖双方协商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监管、贷款申请时间、赎楼费用、过户申请时间、税费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租客情况、佣金的支付时间及比例、违约责任,确定这几大要点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把上述内容写入合同.签合同是重点,很多纠纷的产生就是因为合同没有完善,让对方有机可乘。
    四、资金监管及贷款申请买方支付定金首期款入银行资金监管账号,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书给卖方,
    五、赎楼卖方办理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公证委托书,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人办理赎楼担保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六、房屋过户买卖双方去国土局签订,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
    七、支付税费凭回执领取税单后,买方支付相关税费,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并同按揭银行在国土局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
    八、结清房款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
    九、交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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