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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看我的留言。我是帮朋友问的,我一个朋友是单位司机,前阵子因为在工作时间开车的时候车尾部与一个骑电动车的发生了刮蹭,因为我朋友开的是金杯大面包车当时车上放着音乐车后面装着给单位拉的仪器设备,路不平时都颠簸的咣当咣当的,所以和电动车发生刮蹭的瞬间作为司机的他不知道发生刮蹭了!后来过了10天,骑电动车受伤的人通过路面监控才找到单位的车和我这位司机朋友,要求赔偿,此时她受伤诊断为左手肘骨折(据她说是已经进行了二次手术并打了穿钉)。而我朋友这边因为‘无意中’形成了逃逸的事实,因为当时不知情过了10天人家找过来才知道,所以没有达到在48小时内报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除了交强险能最高赔付一万之外,是不是三者险无论如何也赔不了了?因为司机确实不知情而伤者又是过了这么多天才找上门,所以这种无意形成的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给提供三者险的赔,合理吗吗?另外,伤者现在一口价要6万元,烦劳您百忙中解答一下,伤者的要价范围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范围和依据?付款一方是否有权验证票据用途以及治疗花费的合理性?除了医疗费之外,所谓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也包含在赔偿范围吗? 另外,我朋友因为是在工作时间开单位的公车出的事,现在作为出事车辆所有人的单位一方,是否也有赔偿的连带责任?单位应该协同赔偿百分之多少的钱才算合理?不能是让司机全部自己掏吧?如果司机以及司机单位一方与伤者达成赔偿,是否司机也得吊销驾照终身禁驾并拘留?目前我朋友觉得伤者有点狮子大开口的意思,如果达不成协议,是否伤者就只能通过上诉的手段去请法院判?若上诉的话,大概能判下来的时间周期大概多久?不好意思!为了描述详细些写的有点多,感谢律师您百忙之中的解答!不胜感谢!

保险纠纷 2018-10-10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失费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八级伤残,赔偿为30%×20年即六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三、至于精神损失赔偿,你可以参照以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你好,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报警,由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经行现场勘验,并做出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等病情稳定了建议申请伤残鉴定,一旦构成伤残,对方要支付伤残赔偿金。
    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每一项费用的计算,都有相关法律规定。
  • 交强险的理赔程序: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A、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B、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C、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查勘和定损  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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