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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现在美无绿甚至是签证已过期,多前与丈夫在美离婚(手续在中国办,现与一男人同居(据说此男有绿卡甚至已入美国国八,由于我们夫妻的反这些来女儿几乎与我们断绝联而我们也无法联络到她,这些她的同居男友基本是靠我女儿工作来养我女儿供他学习与生活.前段时间他们突然打来电话,说我女儿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但有多严重我们也不清昨天她男友说最好把女儿送回国来治疗,而我们则认为美国的医疗条件较国内更好,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女儿的同居男友是想把我女儿甩掉,摆脱这个包袱,我们不清楚象他们这样事实同居多,作为女儿的男友在法律上是否有照顾我女儿的义务.谢谢代朋友咨

离婚 2018-10-10 1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婚姻关系不能因为没有同居而解除。不同居不能自动离婚的,离婚只有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的,需双方一起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诉讼离婚的,一方去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 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1、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的
    2、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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