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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56岁的妈妈骑电动车被小车撞伤,对方全责,妈妈右手腕骨骨折,肋骨骨裂,中度脑震荡,经过一年多就医,钢板已经取出,由于腕骨骨折,该部位恢复很差,现在整条右臂一直严重疼痛,医生鉴定结合处不是很好,还造成风湿关节炎等,可能就这样一直长久疼痛下去。妈妈是个体户(有营业执照),在镇上有两个店面出售百货,从车祸后由于无法照看一直处在关门状态,里面的8万元货物由于潮湿等原因大半都无法再出售,妈妈心中很是焦虑,加上手臂的疼痛一直困扰着他,晚上睡眠也要借助劳拉西泮片等药物入睡。经医生鉴定,妈妈有严重焦虑症(以前根本没有)。请问赔偿时年龄有没有关系,精神损失费和以后右手长期疼痛已经焦虑症、晚上失眠等怎么要求补偿,应该补偿多少,其他补偿怎么计算。

调解 2018-10-10 1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致人骨折,需要对伤者继续残疾等级鉴定,如果构成残疾的,根据相应等级计算赔偿数额。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赔偿项目有如下几个方面,仅供参考:
    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在交通事故中,全责分为两种,即己方全责和对方全责。无论是哪一种全责,责任方均应当根据对方收到的实际损害情况,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分担对方的损失。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仅因为车祸而使一方造成脑震荡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依法进行赔偿即可: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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