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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舞美公司上班,上个月我17号早上7点上班到18号中午12点,18号下午和19号轮休,发工资的时候19号那天没有工资合理吗?轮休是经过公司项目同意的。

劳动纠纷 2021-03-29 0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的话,用人单位要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员工工资计算要结合自身的基本工资等计算,这与当初跟用人单位就薪酬的约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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