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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是2009年7月份交的房,后一直是前期物业在服务,2012年10月底,物管公司以收不齐物管费为由,在小区内贴出将于2012年12月30日撤离小区的公示,并要求小区成立业委会好办理交接,我小区是18层独憧电梯房,物业公司在服务的前一年多未提出任何管理异议,但从2011年10月起先后两次提出要求业主公摊电梯和公共用电费用,并提出两种公摊方案(分两次,因第一次通知后无人缴费,又第二次以另一种收费方式提出)均未能收到,2012年10月,小区业主代表和物管公司在小区的联系人谈话,提出无收取公摊费用的必要,联系人无异议。2012年12月31日,物管公司在下午打电话给新成业委会主任,要求办理交接,撤离小区,因元旦放假,无法聚齐三名以上业委会成员,主任要求改天办理,并说明如办理交接,请物管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提交联系函给业委会,业委会在一周内订时间交接,并要求物管公司在交接时将开发商当初与之签订的合同,两年物管期间的设备检查、维修、点检表格以及与业主,小区内的所有费用情况全部和其他资料作提交,物管无口头异议,但却将之前单方所提公摊费用书面通知所有业主,要求业主交费,请问物管公司这一作法是否合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11 1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电梯总是坏业主该怎么维权
    先找物业,要求电梯公司彻底解决问题,不行要求物业换电梯公司。物业不管找业委会,要求他们换物业公司,不行就找质监局,要求查电梯公司。
    电梯坏有几方面问题引起:电梯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引起,安装过程存在质量问题,使用过程中维保得不到及时保养;建议找有权威的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严格的厂检,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理掉。
  •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 业主入住前,要面对物业公司开具的包括装修押金、施工人员管理费、物业管理保证金等交费清单,若对其中项目表示疑议,物业便或软或硬地甩出杀手锏——“想拿钥匙先交钱”。且一次性收几年采暖费、物业费亦经常发生。那么物业收费到底有何规矩?  
    1、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等文件中没有须交费用约定,而这些费用又只是物业公司单方要求的,买方只需交纳正常的、必要的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  
    2、其中,装修押金、物业管理保证金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若确有一些业主野蛮装修造成共有财产损失或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造成物业管理费用紧张,势必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以不交费为由不给钥匙,买方完全可以开发商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已交齐全部购房款,购房过程中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得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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