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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入职,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2014年2月,被提前一个月告知被辞退。原因是我不能工作。有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21-03-30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你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索要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看单位是以什么理由辞退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说明辞退的理由,若是非法辞退的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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