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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年3月,我与房东签订了3个月的房屋租赁协议,3个月到期后我没有搬走,和房东一直续租,也没有在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定。一直租房到2014年,今年到期了,房东说要涨房租,我又与其协商签订一年的协议,只有单方签字,但是因中途有事,不需要继续租一年,在房屋没到期之前8天通知房东说不租了,房东不同意退还押金,协议明确房屋租赁到期前10天通知的,而且押金明确写明是屋内家具设备使用保证金,并没有说是提前不租房了就不退还押金。我想问一下,我的押金通过法律还能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 2018-10-11 1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而解除合同,提出解除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押金是否退还则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约定了押金的退返事项);二是看合同双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意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了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三是按照法定与惯例,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须中止租赁合同,然后结清房租。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为承租方提出中止合同而押金不退”的话,则应退返押金。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房屋租赁双方的合同关系受《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的调整与规范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租期未到房租和押金能退吗,  
    一、租期未到房租和押金能退吗  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对于租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可能会扣点。以后退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下。  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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