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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想咨询的是:一个朋友拿个带树头的木头去锯板厂(有营业执照)锯,锯板过程中,锯板师傅(不是老板)叫我朋友帮忙扶着那树头,还没锯好,锯片出问题,造成那树根打在我朋友的口面部,致右面部骨碎与口右上颌牙全无,下唇打烂损伤严重.经医疗近一个月出院,右脸部做手术,牙的手术要三个月后才可以做。现用了四万多元,老板开始时只给了5000元。后来去问老板就说他没责任,是工仔的责任。我想问是老板的责任还是工仔的责任?我应该向谁索赔?假设镶牙要用3万元,假设伤残评为8级,那么如果打官司可以索赔大约多少钱?应该向谁索赔?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0-12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 一、故意伤害应该赔偿项目: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
      
    二、赔偿途径:
      
    1、双方协商;
      
    2、构成犯罪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支持精神赔偿。
      
    3、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等刑事案件审判完毕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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