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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实习生,在一家外贸公司实习,刚开始签了3个月的试用期,后来老板找我谈话,说要把我的试用期延长为六个月,我不同意,她说,我不同意可以走人,我说可以,你赶紧招人,我交接好之后我就走,然后,我又说:我要是现在走是怎样的?她说:她要跟股东商量,然后回到公司,她就要我跟一个同事交接,然后她就让我走,在走之前她检查了我电脑,说:你对工作真的很负责,你放心工资我会发的.然后我就走了。老板叫我谈话我原因是:她之前联系了一家广告公司,后来她去拿宣传册,过了好久她跟我说这个宣传册印错了,然后让我解决,我解决不了,因为广告公司没有留底,也查不到是哪里出问题了,这件事从头到尾都是她自己做的,我没解决她就说我工作不用心,要把我的试用期延长为6个月,这个谈话我录了音,因为她那天叫我去喝咖啡,我觉得有事,所以在出去之前就开了录音。现在她不发我工资,我打电话给她,她说我给我公司造成了一万多的损失,她不发我工资,我不知道怎么办?

离婚 2018-10-12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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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被拖欠的工资,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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