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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咨询下,就是公司现在想裁员又不想赔钱,想把我调其他部门,但我又不同意,因为另一个部门的工作都是下班后才去做事,还有都是周末才工作,又没加班费,只给周一或周二调休。所以我不同意调岗,人事说不同意就算自离不赔钱,人事说因进公司时填的入职是有一条服从公司安排,就这一条就可以不赔钱给我。但我觉得现在调岗的那个岗位工作损害了我的利益所以我不同意,现人事通知说到时会按领导意思直接在公司OA上发布调岗通知不需通过本人,到时没按时到岗报到超三天算旷工自离,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权

刑事辩护 2018-10-19 0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此规定裁员的,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不加班算旷工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加班按旷工处理违法。  但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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