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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员工预产期是2月初,算产假是按照预产期前15天算的,但是他1月份就剖腹产了,之前他请的是病假,请问可以把他的病假改为产假吗?他自己本人是不愿意改的,还是想休病假,所以领导让我咨询一下~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2 15: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新劳动法规定,法定产假是98天,包括节假日,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话,增加35天,产假就是98+35=133天,
    晚育的话,增加15天,产假就是98+35+15=148天(女初次生育满24周岁为晚育),
    如果是剖腹产的话,增加15天,产假就是98+35+15+15=163天。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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