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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7月毕业的,来到广州工作,档案交给公司,公司也是将档案统一放到了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应届生手续办理的)。现在我要辞职,回长春找工作,由于工作还没有稳定,所以没有接收函,目前档案没办法带走。如果我现在回长春,以后找到工作了,怎么才能把我的档案调回去呢?公司现在让我赔偿5000元的档案管理费,这个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10-13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档案里应当放养老保险登记证、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情况登记表、员工学历证书、员工所交纳的保险证明、员工在公司受到的处罚警告信等资料。
      人员辞职后,正常的个人资料都应放在他的人事档案里。
    一般劳动部门审查就业手续如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辞职手续如个人辞职申请、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等吧,报到证肯定要放在档案里,其他医疗养老应该个人保管,给个人就可。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员工要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单位批复后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对自己对单位都好。
    但是有的时候是员工想辞职但是单位会担心当时没找到合适的人又或者种种原因不能批准员工的辞职。这个还是建议提前打辞职报告,一个月之后,单位批复不批复都算离职。但是如果一旦后面发生一系列的纠纷,你要提供当时一个月前已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
  • 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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