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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甘肃省的一位女农民,但我在某学校给老师做饭已十年了,也和学校签了合同。可学校一直没有给我缴纳养老金等费用,我今年已53岁了,请问一下我可否要求学校补交、应交的各项费用。我该怎么去做。

损害赔偿 2018-10-13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若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根本没有允许直接补交参保前费用的文件。法律规定是正常缴费,如果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要延长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去社保局办理参保,参保后中断的补交可以补交。根本没参保过,不存在补交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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