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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3月份进入这家公司,08年6月怀孕,10年3月7日哺乳期结束。生育之前,公司由代表处变成深圳本地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未作补偿,工龄顺延,其间老板找过谈话降薪800,我以劳动法保护孕期女工为由拒绝。今年1月底,老板给了我一份通知,说合同到期且顺延至3月7日终止,只补偿2.3(2年3个月)3乘4200(不知道怎么得出来的),请问这样子合法不?合同上工资为4950,另外我公司有住房公积金,交到外企,并未交到社保局,每半年领取一次,每月643.5,我想知道,如公司赔偿部分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另外深户户籍是否有失业方面的赔偿?另外我还应当争取哪些方面的权利,谢谢回复! 补充:3月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上交社保局? 谢谢回复!

离婚 2018-10-13 1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必须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待遇方面。
  •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商议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用人单位不需续签或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进行失业登记,有缴纳失业保险的可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劳动者说明会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在事后没有依法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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