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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广州工作的外地人,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刚满2年,我现在怀孕三个月了,现在总觉得公司想炒我,我该怎么办?假如公司炒了我,我可以赔到多少钱吗?或者公司为难我安排其他不能胜任的工作的话,也可以找劳动部门投诉吗?还有个问题,就是我买了社保,生小孩可以报销什么款项?

离婚 2018-10-13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
    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报销,女方没工作的,男方有参保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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