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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浙江绍兴人,有个事向您请教:我儿子在国外工作,儿媳(尚未领结婚证)在北京工作,她们双方约定在北京买房结婚。大部分买房款须由我们支付,一部分有儿媳按揭付款,但因为儿子还没有北京户口,只能以儿媳妇名义购房。虽然小两口关系和睦、婆媳关系也很好。但是毕竟我们倾毕生积蓄几百万巨款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在放心不下。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后果不堪设想。请教您,1、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既不伤害各方当事人的感情,又能保证我们合法权益的安全。2、若买房款由我们全额支付,这样是不是会比较容易处理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请教我该怎么办?谢谢!

综合法律 2018-10-13 1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结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用以确定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权。
      
    2、结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为其本人所有,由本人签字即可,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字。
      
    3、另外,户口问题与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在一个户口的,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一个户口的,也可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只要男女双方一起本人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就是合法夫妻。  《婚姻法》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男女之间未领结婚证,他们的权利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保护。如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出外住宿、经济活动等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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