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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老婆在一家酒店上班,工作中突然腰间盘突出,她们公司的人赔着去的医院,医生给开了半个月假,过了几天他们就通知上班,我们又去医院开了两次假条,他们就不同意了,说下次要三级医疗的,又要药单什么的,我们就去三级医院开了办个月假条给他们送去了,他们收下了,过了两天把我老婆叫过去办请假手续,就把我老婆的病历ct片子什么的都给扣下了,说什么是他们报账用,要是要让我们交800块钱还哄着我老婆给他们写辞职报告,我老婆没写,半个月后我们去递假条他们说把我们给辞职了 ,我们收到辞职信一看是说我的没办请假手续按矿工三天把我们给辞职了,我把所有的病历假条都拍照留底了,递假条的时候都有录音,让我老婆填请假单时的录音都有,有这些证据能告胜他们吗?我们能要回病假工资和双倍经济补偿吗?我很急,希望一位好律师给我帮助,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8-10-14 0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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