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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病假期间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的问题,我公司给出的计算方式为本人基本工资*70%=本人病假工资,然后再*本人的工作年限,因本人在公司工作了3年以上所以为70%,程式为:本人基本工资*70%*70%=病假工资,这条规定应该只适用与没有约定过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但我合同中有过基本工资标准约定,所以去了劳动仲裁,仲裁员和我说没有胜算,因为我没有病假工资约定,而且对方有我签字的员工手册(里面注明了公司计算病假工资的规定)但上海市企业支付办法中并没有注明需要病假工资的约定,只是注明了本人所在岗位的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的约定,所以我对这件事抱有怀疑态度,希望您能给我指引。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4 12: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一、法律规定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 或 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2006年6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为640元。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
    30.59元,其80%为
    24.47元,因此,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
    24.47元。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一般认为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当然,不论是按照那种方式确定工资数额,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即加班费=〔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费计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低于该标准,则应按前述方式计算得出的数额支付加班费。
  •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各省工资支付规定中相关规定,但是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nn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n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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