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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位应届毕业生,我现在遇到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今三月份与一外地的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而工作地点是在我学校所在地的办事处工作,改办事处没有在当地注册,所以什么关系后只可以用外地总公司的地址和关系,他们要求我的档案挂靠学校所在地的人才大市场,不接受我的档案。我们签三方协议书的时候,他们没有跟我们面签,而是叫我们签了名字交到人外地的总公司那里,里面的条款由他们填,他们说会按宣讲会是所说的填写。但最后我们发现协议书的条款与宣讲会所说的不一样,而且还有附加条款,而且要合他们签三,试用期一,好像违反了劳动法,而且不让本科生考取研究生,也写明了违约000。现在我发现此单位不适合我发展,想在劳动合同还没有签之前走。我想咨询一下,先在我走要不要交违约金?而且他现在叫我把违约金汇到他们总公司的一位人力资源部员工的个人帐户上,这样合理吗???希望律师们帮助一下我们这些刚到社会的应届毕业生。谢>

合同纠纷 2018-10-14 1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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