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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2年9月起就在单位工作直到现在。以前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每年8月20日到期。唯独2011年9月没签合同。年休假过后,昨天主管打电话给我,说你今天来上班吧。我说好的,但我想提个要求,我都做满10年了,而且去年又没签合同,因此你跟老板说一下,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分钟后,主管回复我,老板的意思,合同只能一年一签。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是没有的。我要么继续签一年,还可以做下去。要么视为自动辞职。以明天上班开始时间为限,过时算自动辞职。但我还是坚持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主管撂下一句话,你看着办好了,挂断电话。我今天没去上班,早上9点多,我向同事打探消息,我的岗位已经有人补上了。我直接打电话给老板,我说我不希罕再给你们干下去。但是你要给我出具解雇单,并且支付补偿金。老板说你不要搞错,昨天我们是叫你来上班,是你自己不要来的,因此补偿金是没有的。请问,我这样只能算是自动辞职吗?如果不是,我能主张什么权利?我能要求20个月的赔偿金吗?还是只能有10个月?另外鉴于去年没签合同,我还能主张去年一年的双倍工资吗?谢谢您给我答疑!

合同纠纷 2018-10-14 1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一、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根据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工作,此时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针对主张双倍工资怎样举证?   劳动者可以搜集以下证据:原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付工资记录明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工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据;经用人单位审批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相关知识链接:   单位及时续约可降低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劳动者拒绝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在原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超过这个时限,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即将面临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此外,在目前一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含有这样的条款:“因公司原因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设计了“自动续期条款”,且此条款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   如果条款中没有设置其他的障碍,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这个条款来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此时劳动者再主张双倍工资,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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