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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号查处怀孕10几天,26号告诉公司,公司想辞退我,我27号登记。工作半年,合同签的一年,到期是2014年8月,这种情况下我能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0-14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终止了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选择及时去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前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填写的劳动争议申诉书要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女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收集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接着就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不受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项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凭用人单位有关领导的感觉,而是必须有客观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应当对岗位有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都应当有证据佐证。试用期内,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并有客观记录,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可靠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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