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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北京**某科技公司会计,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目前已经在公司工作8年。由于曾经向公司老板反映公司财务经理徐某的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与顶头上司产生矛盾,徐某开始在工作中刁难她,并不客观地散扬我妻子不称职、不服从管理等言论,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与她较差评价。她曾经书写多封邮件向公司老板,希望公司主持公平正义。老板最后回邮件称:“其实,这些矛盾,无关对与错,站在自己的立场,都认为自己对,但不同的角度,认识就会不一样,这完全是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不同所产生的,要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是不可能的啦。站在我妻子的角度,希望大家能好合好散,多一份怨气无益,所以最好你能体面的离开,请你能够理解我妻子的决定。” 结果就在我妻子接到邮件的同时,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却突然让我妻子交接,收回了我妻子工作中的电脑(劳动工具)。并要求尽快离开公司。 从老板回复的邮件中可以很清晰地说明,公司不是因为不称职和违规才选择终止合同的,是因为在财务经理和员工之间发生矛盾时选择了财务经理。我妻子想咨询: 1、公司在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和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突然剥夺了我妻子的劳动工具和劳动的权利,是否构成公司违约?2、我妻子想提起劳动仲裁。诉求是:第一,解除与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第二,赔偿我妻子双倍的赔偿金即8*2的工资;第三,由于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妻子,我妻子提出再索赔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我妻子想得到律师明确的答复,针对公司的做法,我妻子能否实现仲裁的诉求? 4、需要我妻子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目前我妻子已经掌握我妻子和公司各级领导的邮件往来、人力资源部逼我妻子辞职的录音(要我妻子辞职的理由是我妻子和部门经理搞不好关系,我妻子也不会快乐,并威胁不辞职就在工资和奖金上想办法)、还有劳动工具(电脑)及账务交接记录单(有公司人员签字)。 5、如果请咱们所律师代理我妻子的仲裁,费用大概是多少?胜算如何? 6、提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长?麻烦律师给与逐一解答,谢谢了!

仲裁 2018-10-14 1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
    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有期限限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六十天时间即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发布)规定:第六十条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第六十一条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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