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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新产假是多少天?

劳动纠纷 2021-04-12 1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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