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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已经受理,刚收到法院传票和举证通知书,上面写道: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我作为原告,举证期间不提供证据,在开庭的时候提供证据可以吗?

离婚 2018-10-15 0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诉讼证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第三者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委托私家侦探调查,但要避免上当受骗,或自行跟踪调查,但关键要以有效的介质保留证据,如制成录像或录音资料,或要求过错方自书保证书等方式,当然最有效的方式当数求助公安机关,如果发现自己的配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可以卖淫嫖娼为由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就是最合法有效的证据。
  •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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