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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5月17日与昆山市一家公司签订一年合同,在该公司上班,到2013年7月18日与该公司又签了3年的合同,2013年7月25日该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决定辞退我。我想咨询下该公司这样辞退我有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有该怎样赔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5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新劳动法对辞退赔偿金如何计算规定如下:
    一、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属于以上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被辞退员工如何讨要经济补偿金?
    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 在劳动者没有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应当按2倍补偿金进行补偿。而辞退方面,公司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到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切忌不要口头通知即离职,公司可能主张员工无故离职)后的1个月,并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因被无故辞退,在此基础上双倍)。
    另外,应关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自工作后1个月起计算双倍工资)、是否实习期、是否有缴纳社保等情况。并注意保留各类工资及工作凭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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