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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讲SAP(ERP)实施的费用作为培训费用让我们签订培训协议,我想问一下,这个上线费用能算培训费吗。公司跟实施方签订的是咨询服务合同,但是里面是有写到培训的内容。实施包括: 2.1 第一阶段:CRP1 需求调研概念及功能培训业务流程制定初步解决方案讨论差异分析系统初步配置及DEMO 物料主数据准备 2.2 第二阶段:CRP2 解决方案标准功能测试解决方案DEMO 差异分析方案调整开发清单确认物料主数据方案确认 2.3 第三阶段:CRP3 方案实现基础数据准备二次开发测试差异分析方案调整 2.4 第四阶段:GO-LIVE 编写用户手册最终用户培训动态数据收集产品环境建立系统切换计划综合的,大量的强化测试建立内部热线工作台期初数据导入系统切换开始运行 2.5 第五阶段:运行维护日常维护策略应用支持检测正式运行系统的精确度业务效益的评估产品环境的跟踪维护工作移交很多部分。想问一下,这个应当不能算专业培训吧 如果这个属于专业培训,那么培训费用如何界定呢,总不能把所有实施费用来做为培训费用吧。我个人认为,sap的实施目的不是给员工进行培训,而是为企业良好的运行ERP系统做相关的工作,给员工的培训应当是必要的上岗培训。不知道您是怎么认为的?,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5 1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期间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当然,现在许多公司会利用协议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员工履行培训协议的约定,即在被辞退时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损失。但因为双方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在先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因此应该是在劳动关系范围内考虑违约情况,所以员工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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