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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3月中旬通过武汉总公司老板的面试而被安排到海口分公司工作。在面试时,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到了海口分公司后向分公司申请签订合同并缴纳五险,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没有帮我缴纳五险。2012年12月出武汉总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海口项目经理,叫我回武汉,至今一直在武汉总公司这边上班,但是在经我申请缴纳五险后,公司仍然不给我缴纳。现在我申请辞职,并向公司索赔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武汉总公司的老板却说我不是武汉公司招聘进来的,而是武汉总公司代表海口分公司招聘的,有什么事就找海口分公司的老板解决。后来我打电话给海口分公司的老板,说了这件事情,分公司老板表示理解,并认为确实应该赔偿。但是无法确定是否可以给我赔偿,需要与武汉总部老板商议,但至今未果,武汉总公司老板对于赔偿不表示任何态度。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拿到赔偿金,需要采用那些法律手段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如果公司明确表示不会支付赔偿金我要采取什么法律手段维权?老板是否回认为是我不与公司签订合同是我自动放弃签订合同和缴纳五险?老板回才去什么手段或者以什么要求维护自己利益,而将一些责任推在我身上,少赔偿或者不予赔偿?

劳动纠纷 2018-10-15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如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2、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赔偿金;如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但主动辞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主张加班工资、补偿金、赔偿金,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公司裁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下面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即使被受理,也可能因为超过法定时限而请求主张得不到支持。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进行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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