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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台资厂上班,做质量主管,3年8个月了。今年1月份以来,由于我们部门一直缺一个质检,所以我在做好主管工作的同时,也兼了一份质检的工作(工资无增加),3月份的时候,由于实在忙不过来,老板要求我晚上加班(我这份工作以前从没加过班),当时我就提出,加班要给加班费,但老板表示主管级别以上的没有加班费,于是我也没有加班。老板以我不服从为由扣了我3月份1000块奖金,后来我找另一个老板讨说法,另一个老板补给了我。我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但老板就一直让我做着两份事情,我多次提出招够人手,老板就说一直在招,实际上不是没人应聘,而是他们只给到1800的月工资,所以,来了不少应聘的,都是听到工资就走了。以上就是事情的大概情况,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现在辞职不做了,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我没有证据证明老板想逼我自动辞职,但我知道他们肯定是在逼我走。只是我觉得这样走得很不值。我认为老板是在变相增加我的工作量,我能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赔偿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5 14: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者讨薪被公司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是属于一种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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