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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的规定外,是否还有特殊或重要岗位可延长期限的其他补充规定?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5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1、如果你在实习期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有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拒付加班费的情况,你以此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这样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单位,你就不用担心你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了。
    2、法律并未规定辞职应当经单位同意,只规定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你辞职后单位如果起诉你,就违约金问题可申请仲裁委酌定。
    3、你可以休病假,要有假条。休假期间单位不给病假工资就告他,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后肯定认为不合适,时间一长单位要以你休病假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合同,你就不用负违约金了。
  •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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