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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经常吵架已无任何感情,我想跟他离婚,并且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我老公是一个工作不稳定,恶习很多,而且根本不会照顾小孩的人,而且对我经常威胁恐吓甚至暴力。请问我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可能性大吗。但我又怕我们离婚了他会对我们不利,我很怕,我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18-10-15 1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证据证明配偶实施家暴,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孩子一般会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不能尽抚养义务可由男方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监护权的裁判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及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可以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孩子抚养权。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监护权的裁判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一般2周岁以下的,归母亲抚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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