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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去年10月24日进公司上班的,有签合同,但是最后一页好像没有公司老板签名盖章的,算是合法吗?我能维权吗?今年7月20日,公司无辜把我解雇,说我工作不到位什么的,叫我立即走。(公司上班是押一个月工资的)给我发了6月跟7月的工资,只补偿了7月最后的10天工资算补偿费,当时我又不清楚劳动合同说可以补偿一个月工资那些的,我就拿走了那2个月工资,请问我还能去讨回来吗?我急死了!我能维权吗?需要什么证据吗?

征地补偿 2018-10-16 0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职后满一个月开始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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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合法吗?只补偿了7月最后的10天工资算补偿费,请问我还能去讨回来吗?我能维权吗?需要什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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