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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从2004年进入一家外资装饰公司工作,从2010年11月19日签署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到期后又续签了一份五年的合同,今公司单方面以业绩没达标及项目利润下滑为由提出降职降薪,职位本来就是公司最低的岗位,如降职降薪的话就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这算不算是公司变相裁员,我也不可能再干下去,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本人农业户口)在公司工作期间做过腰椎手术(装修行业)在这方面是否也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的要求。 谢谢!!!另:从2004年到2010年公司没有与我签过合同,也没有什么福利待遇,这几年是否也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盼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6 0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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