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雇佣的非正式员工张某在城市道路的水表井下作业,未设施工警示标志。郭某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张某突然从井下钻出,被机动车底部水箱挂倒在井边,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万)。 张某的家属和自来水公司达成私下补偿方案,然后状告机动车和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10万的赔偿之外,由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51万的百分之四十,精神损失3万。 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追加被告,基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判决: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11万交强险+10万三责险=21万,郭某承担(51-11)*40%-10=6万+精神损失赔偿8千=6.8万。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郭某没有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是:该事故实质上是安全生产事故而不是交通肇事,责任主体是施工方,机动车没有责任,要求二审法院降低保险赔偿额。郭某同意保险公司的诉求,但是同时又担心:保险公司赔偿额降低之后,自己在二审中被列为被上诉人,赔偿金额会不会提高? 问:1、站在郭某的立场上,该如何应对诉讼?本案郭某在二审中被列为被上诉人妥当么?会不会被二审判决增加赔偿额? 2、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赔偿,属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
2018-10-16 09:41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