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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一20岁农民工受雇于他人,在渔船上打渔受伤,膀胱输尿管均破裂多次手术修补,丧失生殖能力,如何评定伤残等级,如何要求赔偿?

综合法律 2018-10-16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 意外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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