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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辅导班做了一段兼职教师,签有兼职教师聘用合同,合同一直不给我,后来不干了,我去讨要工资,工资不给,理由是有个学生对我不满意,那次课时费不给,后来我又去讨要,终于要来合同,发现合用里有类似规定,请问我那次工资还能要回来吗?我去过劳动监察大队,他们说我这是劳务合同,不属于他们受理范围?这样回复成立吗?我怎样才能维权?

公司税务 2018-10-16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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