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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骑自行车上班路上,被六年级的孩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撞伤,造成颈椎、腰椎错位,这样算是工伤吗?如果算工伤应怎样赔偿呢?急需答案

工伤赔偿 2018-10-16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承担事故非职工主要责任,属工伤。可获得工伤及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但要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申请工伤认定。
    按工伤待遇计算赔偿数额后,如果大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享受差额部分。
  • 去上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可以参照一下法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可认定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2、本人承担费主要责任;
    3、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上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现行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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