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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前;我开厢货超一辆电瓶三轮车时\\\\\\“三轮车突然向左碰到我车尾致三轮车车翻人伤,人还在医院已无大碍,我已垫了将近一万三,伤者家属说医药费要一万八左右,加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需三万七,如我想提车须押一万一.请问;1责任认定书没出来我该拿吗/2保险公司不能垫吗3交警中队凭什么扣车/有期限吗

保险纠纷 2018-10-16 1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  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注:3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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